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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嘉友、孙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嘉友,孙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陈嘉友,男,194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孙伟伟,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陈嘉友与被执行人孙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安管民初字第1136号���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嘉友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9796.38元及利息,并垫付案件受理费682元,财产保全费22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9796.38元及利息,并垫付案件受理费682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登记在被执行人孙伟伟名下有鲁V×××××号捷达牌轿车一辆可供执行,经核实该车辆购置时间太长,实际处置价值太低。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房产及对外投资登记,金融理财产品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进行其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孙伟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  李 凯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范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