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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破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远彬与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远彬,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破申45号申请人:蒋远彬,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朗,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9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78563Q。法定代表人:徐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蒋远彬以被申请人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了听证。申请人蒋远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军、被申请人靖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君及其委托代理XX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人蒋远彬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靖悦公司及重庆源隆橡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l000万元,并从2015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1.86%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82500元。被申请人上诉后,因未缴纳诉讼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5民终03654号终审裁定书,裁定按被申请人靖悦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20日,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53执137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2016年12月22日,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53执1379号结案通知书。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执行后确认无财产偿还借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清算。被申请人靖悦公司陈述称:蒋远彬所述属实。被申请人近几年生产困难,管理失误,对外债务约2亿元左右,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同意进入破产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靖悦公司于2003年3月21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柒仟万元整。蒋远彬起诉靖悦公司、重庆源隆橡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91号民事判决,判决靖悦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蒋远彬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从2015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1.86%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靖悦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蒋远彬律师费182500元;重庆源隆橡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秦清偿责任。之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12月20日,重庆市荣昌区法院作出(2016)渝0153执137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因为靖悦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蒋远彬撤回执行申请,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并于同年12月22日向蒋远彬发出(2016)渝0153执1379号结案通知书,通知蒋远彬,该案终结执行。靖悦公司在听证中确认,该公司现经营困难,近两年已基本停产,只有零星的委托加工业务。公司只有68亩工业用地及300万元左右的机械设备,现有债务2亿余元未清偿,有多件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都未能清偿。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靖悦公司对申请人蒋远彬负有到期债务且不能清偿,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蒋远彬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蒋远彬对被申请人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指定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刘玉妹审判员  沈 娟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母雪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