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恩东、夏庆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恩东,夏庆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949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恩东,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夏庆营,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农商行)与被告夏恩东、夏庆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新泰农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鞠万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玉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