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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某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680号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白楼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6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