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卫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卫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6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号投资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谌赞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倩,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静如,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卫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朱悦。被执行人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号顺城西塔****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卫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上海卫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执14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判决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涂新武审判员 陈忠军审判员 余培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陶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