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文龙与陈永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龙,陈永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2480号原告:魏文龙,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寿光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增,男,198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魏文龙与被告陈永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文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0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从原告处赊购棉被,货款共计34092元,后被告于2016年11月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于2017年2月16日支付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永增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从原告处赊购棉被,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蔬菜款34092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1000元后余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棉被,应负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其支付货款3309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魏文龙棉被款330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元,由被告陈永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培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洪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