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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方国琴与朱平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琴,朱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方国琴,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超市营业员,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朱平安,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方国琴与被执行人朱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181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方国琴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98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平安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立龙代理审判员  缪 云人民陪审员  许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