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宇诉被告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怀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李怀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920号原告:赵宇,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表人: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怀文,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宇诉被告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怀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由原告赵宇负担。审 判 长 管宏晶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瑛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