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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施德春、蓬莱市刘家沟镇接夼施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德春,蓬莱市刘家沟镇接夼施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德春,男,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施大海,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系上诉人之子。委托代理人:王立文,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蓬莱市刘家沟镇接夼施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葛少坤,村主任。上诉人施德春因与被上诉人蓬莱市刘家沟镇接夼施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潮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潮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施德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付景波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欣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