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登记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籍贯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被控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无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鄂A×××××号银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本区黄土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黄土公路18KM﹢620M处时,其所驾车辆将公路上的行人黄某2撞倒致其受伤,后驾车离开现场。随后,胡某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途经此处,将倒在地上的黄某2碾压。黄某2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2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腔脏器破裂、创伤性失血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2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报警,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胡某、潘某2、潘某3、辜某,4、黄某1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无机动车辆驾驶资格驾驶鄂A×××××号银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本区黄土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黄土公路18KM﹢620M处时,其所驾车辆将公路上的行人黄某2撞倒致其受伤,后驾车逃逸。随后,胡某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途经此处,碾压倒在地上的黄某2。黄某2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黄某2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腔脏器破裂、创伤性失血休克而死亡。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A×××××号银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事故前瞬时速度为62KM/H,事故发生时,鄂A×××××号银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身前部右侧与行人黄某2相接触;接触后,黄某2倒地,鄂A×××××号小型轿车车身底盘挤压处于倒地状态的黄某2。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2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鄂0116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害人黄某2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人李某的近亲属另行补偿了被害人黄某2近亲属人民币18,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2017年2月20日22时20分至22时50分,公安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事故现场位于黄土公路18KM﹢620M处鄂A×××××F号银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鄂A×××××9号小型轿车相距395米,李某胡某衡潘某2文潘某3文在现场。2、证胡某衡潘某2文潘某3文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0日21时许胡某衡驾鄂A×××××9号小型轿车潘某2文潘某3文行驶至黄土公路18KM﹢620M处时,其所驾车辆碾压倒在地上黄某2友胡某衡即拨打120并报警。警察来后,将停在前方的一辆银灰色小型轿车司机控制。3、证辜某,4兵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鄂A×××××F号银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土公路18KM﹢620M处时,其所驾车辆将公路上的行黄某2友撞倒。李某停车去扶伤者并拨打120辜某,4兵报警。李某见伤者伤势严重,告辜某,4兵其没有驾驶证,辜某,4兵承认是其摩托车撞的。随后,李某将车开到距离现场大约400米处隐藏。大约十五分钟左右辜某,4兵看见一辆小型轿车从倒在地上黄某2友碾压过去。警察来后将李某带走。4、证黄某1勇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0日21时许黄某2友步行至黄土公路18KM﹢62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5、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武汉平安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黄某2友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腔脏器破裂、创伤性失血休克而死亡。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A×××××F号银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事故前瞬时速度为62KM/H,事故发生时鄂A×××××F号银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身前部右侧与行黄某2友相接触;接触后黄某2友倒地鄂A×××××9号小型轿车车身底盘挤压处于倒地状态黄某2友。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方面过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衡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方面过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2友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不负此事故的责任。8、本院(2017)鄂0116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鄂0116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害黄某2友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人李某的近亲属另行补偿了被害黄某2友近亲属人民币18,000元。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其供述的交通肇事的情节与上述证据相吻合。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梅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