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3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陈国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陈国炳,盛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在兰溪市丹溪大道46号。负责人:陆素敏,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国炳,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盛华芳,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特328号民事判决书,拍卖被执行人陈国炳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延安路9号地块4单元5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15)。2017年6月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买受人陈XX以58.2万元人民币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国炳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延安路9号地块4单元5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15)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XX(身份证号:)时起转移;同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二、买受人陈XX(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