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柴红斌与王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红斌,王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1财保8号申请人:柴红斌,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沁水分公司职工,现住沁水县。被申请人:王萌,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沁水县水务局职工,现住沁水县。申请人柴红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张某某在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东信用社存款1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行存款150000元,计25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行账户内存款2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段文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