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惠民与被执行人郑燕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惠民,郑燕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左惠民,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郑燕侠,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左惠民与被执行人郑燕侠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2民终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左惠民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左惠民医疗费、误工费等2658.81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2708.81元。现被执行人郑燕侠已履行了2708.81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惠民已领取,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民终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