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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志恒申请执行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恒,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恒,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经四路南(牟山路西)。法定代表人杨海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1032、1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49元整。审判员  靳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