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晖与张海山、张菊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晖,张海山,张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陈晖,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国,196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海山,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张菊香,女,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晖与被告张海山、张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02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汤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