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林长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林长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7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法定代表人李海明。被执行人林长广,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林长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0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李俊执 行 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