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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黎汉波、黎冠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汉波,黎冠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22号申请执行人黎汉波,男,壮族,1954年8月11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黎冠杞,男,壮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黎汉波与黎冠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良民一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冠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黎汉波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黎冠杞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得款共30368元并支付申请人。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冠杞名下的房地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均未发现可立即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黎汉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黎冠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黎冠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黎汉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良民一初9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石贤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代理审判员  骆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