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名华与胡尊广、苏同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名华,胡尊广,苏同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544号原告:林名华,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圣洲,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尊广,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苏同芬,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林名华与被告胡尊广、苏同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林名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名华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名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林名华负担。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殷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