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俊与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川惠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补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556号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对原告王俊与被告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川惠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40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40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三自然段“一、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俊借款32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月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补正为“一、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俊借款32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