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利根、临安恒信电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利根,临安恒信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1号申请执行人许利根,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临安恒信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卦畈村无门牌16,组织机构代码:788281476。法定代表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1月29日杭州临安法院(2016)浙0185民初5746号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临安恒信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安恒信电缆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临安恒信电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安恒信电缆有限公司在帐号:38×××98存款234929.0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公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