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少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49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少平,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劳务人员,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少平喝酒后驾驶粤V×××××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普宁市xx村出发往流沙方向行驶,途经xx大道汽配大门路段时,碰撞到停靠在路边唐涌升的粤V×××××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少平血液乙醇含量为295.19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及涉案车辆的相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少平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陈少平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少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