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承炉与李泽兵、吴秋菊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炉,李泽兵,吴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孙承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泽兵,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秋菊,女,汉族,户籍地同上。申请执行人孙承炉与被执行人李泽兵、吴秋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泽兵、吴秋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承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垫付款13267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1元,并承担执行费1583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泽兵名下有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本院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泽兵名下有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