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舒某,女,1988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某、舒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舒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