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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舒某,女,1988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某、舒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舒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