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万春与被告李珠峰、杨新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672号原告刘万春与被告李珠峰、杨新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依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