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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学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学尧,王淑志,黄松,窦维鹏,张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学尧,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淑志,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黄松,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窦维鹏,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风辉,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法院家属院.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学尧、任庆东、王淑志、黄松、窦维鹏、张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学尧、任庆东、王淑志、黄松、窦维鹏、张风辉有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