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景波与孙宝福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朱景波,男,53岁。被执行人;孙宝福,男,50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景波与被执行人孙宝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宝福于2017年6月30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景波3.525.00元。至此,(2016)黑052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景波与被执行人孙宝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黑052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己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