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5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雷文才与余西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文才,余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雷文才,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余西海,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雷文才与余西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余西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雷文才给付欠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二、向雷文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00元。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余西海欠雷文才欠款本金7000元及原欠款总额267000元的利息,雷文才只收取本金7000元及利息31000元,合计38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余利息。以上给付内容于2017年6月25日前给付完毕;二、案件执行费100元由余西海负担。上述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立即按协议内容完成所有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永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