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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蓉申请执行余天福、刘服灵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蓉,余天福,刘服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103号申请人:刘蓉,女,汉族,1966年11月4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余天福,男,汉族,1956年3月18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刘服灵,男,汉族,1951年11月30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蓉与被执行人余天福、刘服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四书记员  李元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