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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武政权申请执行李庆元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政权,李庆元,孙改英,李成元,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武政权,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齿欣小区。被执行人李庆元,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云中路中北大厦成元养颜美容会所。被执行人孙改英,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云中路中北大厦成元养颜美容会所。被执行人李成元,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和平街。被执行人尹华,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和平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庆元、孙改英、李成元、尹华银行存款8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