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执1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莲花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刘友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莲花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刘友发,尹庚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1执1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莲花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莲花县金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松瑰,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刘友发,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庚万,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莲花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刘友发、尹庚万公证债全文书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友发、尹庚万在银行的账户存款,现因实际借款人周绪梅向申请执行人莲花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归还了全部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友发在江西莲花农商银行升坊支行账号12×××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3.48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尹庚万在江西莲花农商银行升坊支行账号12×××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8.87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尹庚万在江西莲花农商银行琴水支行账号12×××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379.87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尹庚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莲花县城镇营业所账号62×××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87.1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亮云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 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