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9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龙月永、四徐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月永,徐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470号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凤美,系理事长地址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僧格街路北委托代理人张晨瑛,系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龙月永,男,35岁,汉族,现住四子王旗。被告徐彪,男,41岁,汉族,现住四子王旗。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月永、徐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包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