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初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苍南佳来塑业有限公司、平阳县振城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苍南佳来塑业有限公司,平阳县振城机械厂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14号之一原告: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塘下村岙底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835949624。法定代表人:邱聚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苍南佳来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示范工业园区(华正塑料集团有限公司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5533611XX。法定代表人:陈体万,总经理。被告:平阳县振城机械厂,经营地址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西村村水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26606009548。经营者:毛显党,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佳来塑业有限公司、平阳县振城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兰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斯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