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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7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培祥、闫永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祥,闫永来,闫永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751-1号申请人:孙培祥.被申请人:闫永来.被申请人:闫永利。申请人孙培祥与被申请人闫永来、闫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闫永利所有的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孙培祥以山东金协联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培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闫永利所有的轿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闫永利所有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