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7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培祥、闫永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祥,闫永来,闫永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751-1号申请人:孙培祥.被申请人:闫永来.被申请人:闫永利。申请人孙培祥与被申请人闫永来、闫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闫永利所有的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孙培祥以山东金协联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培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闫永利所有的轿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闫永利所有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