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晨、黄跃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晨,黄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晨,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黄跃军,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4月25日淳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7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以(2017)浙0127执13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跃军的淳安县千岛湖镇绿园新村39幢06室(权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跃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黄跃军所有的淳安县千岛湖镇绿园新村39幢06室。二、限被执行人黄跃军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上述房产腾空并移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