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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玲诉被告尚爱萍、尚位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玲,尚爱萍,尚位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440号原告:李淑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东辉。被告:尚爱萍,女。被告:尚位军,男。原告李淑玲诉被告尚爱萍、尚位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淑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李淑玲负担。审判员  鲁光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