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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燕与王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冶口村。被执行人王琳,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王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元,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执12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