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巴特尔申请执行鄢如平、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特尔,鄢如平,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3号申请执行人:巴特尔,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鄢如平,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3号巴特尔申请执行鄢如平、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鄢如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鄢如平、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将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