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维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维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841号被执行人:曾维桃,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刑终字42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维桃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91952.33元(已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1952.33(已经上缴国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8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碧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