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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汝珍与被告郎需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汝珍,郎需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099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汝珍,男,195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伟,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郎需伟,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瑞,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汝珍与被告郎需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被告郎需伟对原告张汝珍提出反诉。2017年7月3日,原告张汝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郎需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汝珍撤诉。准许郎需伟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张汝珍负担(已交纳);反诉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郎需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学东人民陪审员  綦建壮人民陪审员  侯振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龚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