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阳德与韩建伟、石文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阳德,韩建伟,石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阳德被执行人韩建伟被执行人石文利本院在执行王阳德与韩建伟、石文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阳德撤销对被执行人韩建伟、石文利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23执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曙玮审 判 员 刘 炳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运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