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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倪美玉、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倪美玉,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4290号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03、104室。法定代表人:高德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玉,女,195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浒浦浒西村。法定代表人:秦惠明。被告: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港镇浒浦。法定代表人:秦惠明。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美玉、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整、偿付从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共计358天)以2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计算的利息279240元、偿付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以2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2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一260万元,借款于2016年10月14日到期,借款的月利率9‰,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该借款合同由第二、第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提供担保。2015年10月23日,原告将借款260万元支付至第一被告账户。被告借款后未归还过任何本息。被告��美玉、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美玉于2015年10月22日个人签订借款合同(编号常康农贷个借字[2015]第184号),约定:借款金额为260万元,借款期限是从2015年10月23日到2016年10月14日,借款的月利率9‰,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之内计收。同日,为确保常康农贷个借字[2015]第184号《个人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担保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支付被告倪美玉借款260万元。庭审时,原告陈述,被告倪美玉借款之后未还过任何本息,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单据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应当按约归还借款及利息,借款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因���所造成的损失。本院支持被告倪美玉支付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279240元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美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279240元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17元,由被告倪美玉、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长  吕军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