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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壮、方千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壮,方千祥,陈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余壮,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方千祥,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陈春华,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执行人余壮与被执行人方千祥、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800元。2017年1月11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材料。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方千祥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20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本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26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余壮可要求被执行人方千祥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方千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方千祥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余壮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