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红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623号原告:张红花,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844281156Q)。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中河路96号。代表人:黄晓阳,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旭东,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花负担。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鲍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