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晓涛与任洪军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涛,任洪军,张铁彪,王树林,刘立军,魏纪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23号原告吕晓涛,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长岭县盐业职工,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赵玉民,男,60岁,汉族,退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任洪军,男,44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铁彪,男,40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树林,男,49岁,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现居住地不详。被告刘立军,男,45岁,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现居住地不详。被告魏纪发,男,48岁,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现居住地不详。原告吕晓涛与被告任洪军、王树林、刘立军、魏纪发、张铁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春,经介绍我将流水镇前太阳村陈青屯的22垧地承包给被告任洪军、王树林、刘立军、魏纪发、张铁彪,承包费127100元。此款已给付97100元,余款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给付土地承包费30000元及利息3350元。现我与被告王树林、刘立军、魏纪发无法联系,不能提供被告王树林、刘立军、魏纪发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晓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王力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