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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路连平、赵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连平,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34号申请人:路连平,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兵,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路连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领取5000元执行款后放弃余款,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3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