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进义因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04刑申9号李进义:你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晋04刑终4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一审公诉人和鉴定人均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及二审法庭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原裁定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本院(2016)晋04刑终4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无罪。本院审查认为:关于你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受害人柴秀兰的陈述与证人柴俊琴的证言虽然对案发过程的某些细节说法不一,但二人指证你对受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的事实无明显出入,结合受害人柴秀兰受伤住院病历、伤情鉴定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犯罪事实存在,故一审法院判决你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虽然你对伤情鉴定意见提出了质疑,但一审法院已经依辩护人申请,依法通知了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了答疑和释明,应当认定伤情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