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元法执字第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赤峰宝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磊追偿权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宝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元法执字第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赤峰宝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法定代表人王炜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晓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元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2)元法执字第285号执行裁定书的扣划措施。二、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刘晓娟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庄支行的代发工资,每月扣留1000.00元,直至扣够人民币8640.00元,此款扣划执申请人许晓丽(系赤峰宝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