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银凤、邓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银凤,邓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庆,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银凤,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邓宗明,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银凤、邓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祖坤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