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锡安与被告赵锡民、赵锡臣、赵西成、赵锡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锡安,赵锡民,赵锡臣,赵西成,赵锡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500号原告:赵锡安,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被告:赵锡民,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告:赵锡臣,男,194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告:赵西成,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告:赵锡娟,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委托代理人:赵西成,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赵锡安与被告赵锡民、赵锡臣、赵西成、赵锡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2日立案。原告赵锡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锡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锡安撤回对被告赵锡民、赵锡臣、赵西成、赵锡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赵锡安负担。审判员 王君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春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