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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锡安与被告赵锡民、赵锡臣、赵西成、赵锡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锡安,赵锡民,赵锡臣,赵西成,赵锡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500号原告:赵锡安,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被告:赵锡民,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告:赵锡臣,男,194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告:赵西成,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告:赵锡娟,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委托代理人:赵西成,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赵锡安与被告赵锡民、赵锡臣、赵西成、赵锡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2日立案。原告赵锡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锡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锡安撤回对被告赵锡民、赵锡臣、赵西成、赵锡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赵锡安负担。审判员  王君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春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