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要彬、陈晓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要彬,陈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59号申请人:王要彬,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陈晓军,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豫A×××××小型轿车车主)。申请人王要彬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晓军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王要彬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晓军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金霞 微信公众号“”